关于转发《关于制定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
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2001]6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79号),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于执行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制定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1]7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 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电站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以及压力管道的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站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以及压力管道的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 电站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及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和收取检验费。 三、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要按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检验规则、范围和周期进行检验(具体检验规程见附件2),并保证检验质量。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变相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期满前三个月由省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标准。 五、收费标准下发后,各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附件1: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2: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检验规程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附件1:
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检验收费标准 一、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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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130 |
150<D≤410 |
410<D≤1050 |
D>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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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检验 |
200. |
150. |
10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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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检验 |
D.0 |
注:D为蒸发量,单位:吨/时(t/h)。0.7兆瓦=1吨/时。 1、上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兆帕的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0兆帕的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为上表中的1.2倍。 2、水压试验收费标准为该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50%,使用被检单位试验设备的,收费标准减半。 3、其它辅助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及电站锅炉有关收费办法均按省物价局、劳动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5]7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口电站锅炉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按辽价发[1995]79号文件中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的规定执行。 (三)电站锅炉制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锅炉出厂价(含税)的0.2%收取。 (四)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上条标准执行,旧锅炉以购置价为计费基价。 (五)电站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修理改造工种总造价的2%收取,每检验一台收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二、有机热载体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劳动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5]79号)中的收费办法和有关锅炉检验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封头、管板、端盖、法兰、主螺栓、热成型弯头、膨胀节、过热器、省煤器、下脚圈等。其检验收费标准按被检产品出厂价的0.6%收取,每件(主螺栓每10件)最低不少于20元。 不锈钢、钛材等特殊材质及III级以上锻件的检验费按以上标准的一倍收取。 四、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管道安装监检及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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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直径(DN) |
检验收费(元/米) |
| 安装监检 |
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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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80及以下 |
2.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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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l00-300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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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350-600 |
4.5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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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650及以上 |
5 |
8 |
注:1、地下管道以及不锈钢、合金钢等特殊材质管道,加收20%的检验费。 2、压力管道检验收费办法及其它辅助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按辽价发[1995]7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等检验规程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按劳人锅字[1987]4号文件执行。 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按劳锅字[1991]8号文件执行。 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按劳部发[1993]356号文件执行。 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第11号令执行。 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按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件执行。 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按劳部发[1996]40号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