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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中华压力管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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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来源:  |  日期: 2007-2-9

    压力管道定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化气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附属设备:
    1、输送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害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0.1MPa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 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从事上述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由省级劳动部门发证;从事上述压力管道生产的单位由劳动部门授权的机构评审,最终由劳动部门发证,从事上述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由劳动部门授权的机构评审,最终由劳动部门发安装许可证。
 
 
 
第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部分实施细则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事故。
    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中或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大气压力以及压力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严重损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时,由于受压元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或锅炉燃烧室发生爆炸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转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露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设备遭到破坏的事故也为严重的损坏事故。
    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受压部件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车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次生灾害的事故。
    规定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单位应采取
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部分实施细则(主要是处罚规定)
    如锅炉未登记投入使用、超期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的,罚款8000/台。
    如压力容器(固定式)未注册登记投入使用,超期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如气瓶未定期检验10只以下/5000元,10只以上10000/台罚款。
    气体充装站未注册10000元罚款;违法充装5000/元。
    超资格检验小于等于10只5000元;大于10只10000元。
    汽车罐车、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有关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也有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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